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转债代码:110086 转债简称:精工转债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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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制。国泰海
通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
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海通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泰海
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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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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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经长江精工钢结
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公司”、“发行人”)第
七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江精工钢
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153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精工转债”),期限为 6 年。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2,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
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98,692.6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众审字(2022)第 3761 号《验资报告》。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41 号文同意,公司 200,000.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工转债”,债
券代码“110086”。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精工转债
(四)债券代码:110086
(五)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亿元,发行
数量为 2,000 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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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七)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 年 4
月 22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 年 4 月 22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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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承担。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
额本息的事项。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
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
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
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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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
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
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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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转股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
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
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三)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 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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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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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公司现有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
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5)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含 200,0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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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
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
合计 226,385.45 2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
置换先期投入。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债券评级情况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长江精工钢结构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5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
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精工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
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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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
各项职责。
存续期内,国泰海通对公司及本次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
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国泰海通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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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 JIANG&JING GONG STEEL BUILDING(GROUP)CO.,LTD
法定代表人 方朝阳
成立日期 1999 年 06 月 28 日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 600496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 号大虹桥国际 32 层
董事会秘书 沈月华
电话 021-62968628
传真 021-62967718
邮政编码 201199
互联网网址 www.600496.com
电子邮箱 600496@jgsteel.cn
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勘
测、咨询、设计、监理项目和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
经营范围
述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钢结构产品
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
二、发行人 2024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5)第 01751
号《审计报告》,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4.92 亿元,同比增长 12.03%;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2 亿元,同比减少 6.69%。2024 年末,公
司总资产为 256.14 亿元,较期初增加 9.8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89.41
亿元,较期初增长 5.05%。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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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849,205.91 1,650,636.39 12.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1,168.03 54,839.44 -6.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7,131.22 47,053.47 63.92
项目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同比变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94,148.28 851,195.17 5.05
总资产 2,561,369.49 2,332,723.11 9.80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同比变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571 0.2756 -6.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432 0.2481 -1.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86 6.64 减少 0.78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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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万元。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审字
(2022)第 3761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止 2022 年 4 月 28 日止,公司募集
资金总额为 200,00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187,617.38 万元,募集
资金剩余金额为 11,307.08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507.08 万元,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10,8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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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98,800.00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含预先投入置换资金) 288.4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48,368.8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项目可
截至期末累计投
截至期末承 截至期末累计 截至期末投入 项目达到 报告期 行性是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的投 本年度投入 入金额与承诺投 是否达到
承诺投资项目 诺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进度(%) 预定可使用 内实现 否发生
诺投资总额 资总额 金额 入金额的差额 预计效益
(1) (2) (4)=(2)/(1) 状态日期 的效益 重大变
(3)=(2)-(1)
化
六安技 师学院综 合型
产教融 合市级示 范实 2023 年 5 月 否,尚未
训基地(第二校区)项 验收 结算
目
否,项目
长江精 工智能制 造产 2024 年 7 月 4,652.9 产能利用
业园项目 投产 2 率未到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8,000.00 56,692.62 56,692.62 - 56,692.62 - 1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合计 200,000.00 159,563.73 159,563.73 288.41 148,368.85 -11,194.88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5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期末已归还 39,2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10,800 万元。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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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为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准时发放,应业
主方要求,对于该项目涉及建造成本中农民工工资部分,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直接对农民工发放,
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相关支出,从而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公司在保证 20 万吨产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募投项目设备采购进
行优化,选用部分高性价比国产设备代替原计划采购的进口设备,同时基于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对部分生产线采购计划
整合,以工艺流程改造替代等措施,降低了部分设备采购支出,合理降低采购成本,从而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在扣除上述项目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应付未付款项后,公司募资资金节余金额为 39,128.89 万元。
公司分别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募投项目均已完工,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应付未付款项后,公
司同意将项目结项后节余募集资金 39,128.89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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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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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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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精工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22 日为本次债券第三
年付息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 1%(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税)。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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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公司委托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出
具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 2025 年度跟踪评
级报告》,精工转债信用等级为 AA,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
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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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国泰海通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甲方
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甲方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甲方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媒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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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七)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八)甲方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十九)本次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二十)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
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或其他
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发行的公司债券聘
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二十三)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四)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六)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股
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修正转股价格;
(二十七)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二十八)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甲方已发行
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十九)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三十)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要求对外
公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债券本息安全向乙
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
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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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对公司 2024 年度涉及到《受托管理
协议》第 3.4 条的事项做如下披露:
关于上文第(二十六)条之因派息引起甲方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
精工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0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转股
价格由 5.00 元/股变为 4.96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起,转股价格由 4.96
元/股变为 4.92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转股价格由 4.92 元/股变为 4.86
元/股。
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不涉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中约定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无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上述事项外,2024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列
明的重大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精工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0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4.87 元/股,转股价
格调整情况如下:
精工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0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转股
价格由 5.00 元/股变为 4.96 元/股。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36 元
(含税),自 2023 年 6 月 13 日起,转股价格由 4.96 元/股变为 4.92 元/股。
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6 元(含
税),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转股价格由 4.92 元/股变为 4.86 元/股。
因公司注销回购股份,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转股价格由 4.86 元/股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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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格调整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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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 年度)》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